果洛藏族自治州水族維護(果洛州環(huán)境保護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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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統(tǒng)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zhí)行?!钡诙睢白灾沃莸淖灾螜C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fā)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維護祖國統(tǒng)一,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辈⑿薷臑椤白灾沃萑嗣裾鶎俑鞴ぷ鞑块T的領導成員中,至少應當配備一名藏族公民。其他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藏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blockquote>本文目錄一覽:
- 1、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決定(2005)
- 2、地理答啦:黃河源頭的生態(tài)寶庫——青海省果洛州
- 3、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 4、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2005修正)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決定(2005)
一、在第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即“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倍?、第四條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團結和帶領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把自治州建設成為經濟發(fā)展、文化繁榮、科技進步、民族團結、社會安定、人民富裕、生態(tài)平衡、環(huán)境優(yōu)美的民族自治地方?!比⒌谖鍡l的內容分為二條,即第五條、第六條。將第五條第一款分為二款,作為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款“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統(tǒng)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zhí)行?!?/p>
第二款“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彼?、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即“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實施西部大開發(fā)、“三江源”生態(tài)保護、科教興州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不斷加快經濟社會發(fā)展,穩(wěn)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蔽?、第十條調整為第八條,并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fā)揚優(yōu)秀的民族傳統(tǒng)文化,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和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團結、艱苦奮斗和民主、法制、科技、文化知識的教育,不斷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绷?、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并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都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p>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fā)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維護祖國統(tǒng)一,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州行政區(qū)域內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逼?、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 即“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歸僑、僑眷和歸國藏胞的合法權益?!卑?、第九條調整為第十一條,并將其第二款、第三款的內容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和民族團結,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干涉婚姻、計劃生育,妨礙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生產建設和推廣科學技術的活動?!?/p>
“自治州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禁止一切邪教活動。”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 即“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禁止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索賠(賠償)行為,維護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十、第二章分為兩章, 即第二章、第三章,并將第二章的標題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十一、第十一條調整為第十三條。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p>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立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經費和立法調研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笔摹⒌谖鍡l第三款調整為第十六條。十五、第十二條第一、二款的內容單列為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十六、第十二條第三款的內容單列為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并修改為“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至少應當配備一名藏族公民。其他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藏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十七、第十三條調整為第十九條,并將其第一款、第二款的內容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提倡和鼓勵各民族公民相互學習和使用民族語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司法機關在執(zhí)行職務時, 同時或者分別使用漢、藏兩種語言文字?!?/p>
“自治州內的藏語文翻譯和研究工作機構,做好藏語文的翻譯和研究工作,促進藏語文的不斷發(fā)展。”
地理答啦:黃河源頭的生態(tài)寶庫——青海省果洛州
對于這個問題果洛藏族自治州水族維護,地理知識與旅行資訊專家——地理答啦果洛藏族自治州水族維護,簡要介紹一下:
果洛州全稱果洛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水族維護,位于青海省東南部,東臨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和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南接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西與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毗連,北和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接壤??偯娣e7.6萬平方公里,總人口18.56萬人,藏族人口占91.86%,是全國30個少數民族自治州中海拔最高、氣候最惡劣、環(huán)境最艱苦、經濟社會發(fā)展最滯后、單一民族成份比例最高的自治州。州政府駐瑪沁縣大武鎮(zhèn),距省會西寧市440千米。
果洛在藏語中意為“反敗為勝的人”。全州現轄瑪沁(因阿尼瑪卿雪山在其境內而得名,意為黃河源頭最雄偉高大的山)、瑪多(黃河源頭之意)、甘德(喜悅安寧之意)、達日(溝名,具有興旺發(fā)達之意)、班瑪(蓮花之意)、久治(團結統(tǒng)一之意)。
果洛州地處青藏高原腹地的巴顏喀拉山和阿尼瑪卿山之間,平均海拔42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氣候惡劣,年均氣溫為零下4攝氏度,全年無絕對無霜期?,F有各類可利用草場約8860萬畝,草場以高山草甸植被為主,占土地總面積的71%。有26.7萬公頃的原始森林,生長著云杉、松柏等樹種。還有適宜種植青稞、豌豆、洋芋、油菜等作物的小塊耕地。
果洛州自然資源比較豐富。有大小河流36條,分別入注黃河和長江兩大水系。其中黃河是州內最大的河流,流經瑪多、達日、甘德、久治、瑪沁五縣,在本州境內流程長達760公里。班瑪縣的瑪柯河、多柯河是大渡河的上游,與達日縣的尼曲河同屬長江水系。水利資源得天獨厚,水能理論蘊藏量達354萬千瓦。境內湖泊眾多,有較大湖泊21多個,占青海省湖泊總數的37%以上,總面積達1673.8平方公里。境內有金、銀、銅、鈷、鋅、煤、硫等10余種礦產資源,已探明礦石量4600多萬噸。此外,還有珍貴的白唇鹿、雪豹、冬蟲夏草、貝母、大黃、雪蓮等眾多野生動植物資源。
果洛州境內群山起伏,雪峰聳立,有山勢雄偉、氣勢磅礴、光潔如玉的阿尼瑪卿峰;有峰巒疊嶂、雪嶺泛銀、神奇壯觀的年寶玉則峰。境內有古稱柏海神湖的扎陵湖和鄂陵湖及其美麗動聽的藏漢聯(lián)姻歷史故事;有拉加、白玉、查郎等名剎古寺和人文景觀。自治州全境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環(huán)境,被列入全國最大的自然環(huán)境保護區(qū)──“三江源”自然保護區(qū)內。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果洛藏族自治州水族維護的規(guī)定果洛藏族自治州水族維護,結合果洛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青海省果洛地區(qū)藏族人民實行區(qū)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轄瑪沁縣、瑪多縣、甘德縣、達日縣、班瑪縣、久治縣。
自治州首府設在大武鎮(zhèn)。第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qū)、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果洛藏族自治州水族維護,同時行使自治權。第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和帶領全州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把自治州建設成為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社會安定、人民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統(tǒng)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zhí)行,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本州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等事業(yè)的發(fā)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后變通執(zhí)行或停止執(zhí)行。第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州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都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第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fā)展平等、團結、互相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第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州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州內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機關加強宗教事務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和民族團結,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干涉婚姻、計劃生育,妨礙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生產建設和推廣科學技術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對各族公民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艱苦奮斗、民族政策、民族團結、遵紀守法的教育果洛藏族自治州水族維護;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藏族公民應占半數以上。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有藏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州長由藏族公民擔任。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中,應盡量配備藏族人員。
自治州的一切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必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執(zhí)行職務時,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自治機關鼓勵各民族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干部要學習藏族的語言文字,藏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對能夠熟練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干部予以獎勵。
自治州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漢兩種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設立藏語文翻譯和研究工作機構,做好藏語文的翻譯和研究工作,促進藏語文不斷發(fā)展。第十四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應當有藏族公民擔任院長或副院長、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工作人員中應當盡量配備藏族人員。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在審判和檢察活動中,同時或分別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不通曉藏語文或漢語文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2005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結合果洛藏族自治州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果洛地區(qū)藏族實行區(qū)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轄瑪沁、瑪多、甘德、達日、班瑪、久治六縣。
自治州首府設在瑪沁縣大武鎮(zhèn)。第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qū)、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團結和帶領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把自治州建設成為經濟發(fā)展、文化繁榮、科技進步、民族團結、社會安定、人民富裕、生態(tài)平衡、環(huán)境優(yōu)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統(tǒng)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zhí)行。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等事業(yè)的發(fā)展。第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實施西部大開發(fā)、“三江源”生態(tài)保護、科教興州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不斷加快經濟社會發(fā)展,穩(wěn)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第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fā)揚優(yōu)秀的民族傳統(tǒng)文化,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和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團結、艱苦奮斗和民主、法制、科技、文化知識的教育,不斷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都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fā)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維護祖國統(tǒng)一,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州行政區(qū)域內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歸僑、僑眷和歸國藏胞的合法權益。第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和民族團結,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干涉婚姻、計劃生育,妨礙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生產建設和推廣科學技術的活動。
自治州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禁止一切邪教活動。第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禁止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索賠(賠償)行為,維護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藏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藏族公民應當占半數以上。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立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經費和立法調研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六條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后,變通執(zhí)行或者停止執(zhí)行。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長由藏族公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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