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族維護(海西州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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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決定(2005)
- 2、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2005修正)
- 3、誰知道56個民族的簡介?
- 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 5、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決定(2005)
一、第一條修改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結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倍⒌诙l第一款修改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蒙古族藏族實行區(qū)域自治的地方。”
第二款修改為:“自治州轄德令哈市、格爾木市、都蘭縣、天峻縣、烏蘭縣以及茫崖行政區(qū)、大柴旦行政區(qū)、冷湖行政區(qū)”。三、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設立派出工作機構。”四、第十條調整為第四條,其內容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帶領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發(fā)揚青藏高原精神和柴達木精神,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設民主、團結、富裕、文明、和諧的自治州。”五、第四條調整為第五條,內容不變。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jù)本州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促進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后,變通或者停止執(zhí)行?!逼摺⒌谖鍡l調整為第七條,其內容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教育和引導宗教教職人員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tǒng)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干涉婚姻、妨礙國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反對封建迷信,禁止邪教活動。
自治州內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八、第六條調整為第八條,內容不變。九、第七條調整為第九條,刪去第二款。十、第八條調整為第十條,其內容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采取積極的政策和措施,加強智力開發(fā),建立人才激勵機制,培養(yǎng)、引進和使用好各類專業(yè)人才。完善人才市場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培養(yǎng)各類少數(shù)民族專業(yè)人才,充分發(fā)揮他們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和吸引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自治州的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等各項建設事業(yè),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笔?、第九條調整為第十一條,其內容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開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堅持和完善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擴大基層民主,完善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權利。”十三、第二章標題修改為:“自治機關”。十四、第十一條調整為第十三條,內容不變。十五、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常務委員會可以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笔摺⒃黾右粭l,作為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制定、修訂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變通規(guī)定和補充規(guī)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頒布施行?!?/p>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2005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結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蒙古族藏族實行區(qū)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轄德令哈市、格爾木市、都蘭縣、天峻縣、烏蘭縣以及茫崖行政區(qū)、大柴旦行政區(qū)、冷湖行政區(qū)。
自治州首府設在德令哈市。第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qū)、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設立派出工作機構。第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帶領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發(fā)揚青藏高原精神和柴達木精神,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設民主、團結、富裕、文明、和諧的自治州。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統(tǒng)一,保證憲法、法律在本自治州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并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jù)本州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促進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后,變通或者停止執(zhí)行。第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教育和引導宗教教職人員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tǒng)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干涉婚姻、妨礙國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反對封建迷信,禁止邪教活動。
自治州內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fā)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間的交流和合作,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采取積極的政策和措施,加強智力開發(fā),建立人才激勵機制,培養(yǎng)、引進和使用好各類專業(yè)人才。完善人才市場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培養(yǎng)少數(shù)民族中的各類專業(yè)人才,充分發(fā)揮他們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和吸引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自治州的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等各項建設事業(yè),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開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第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堅持和完善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擴大基層民主,完善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權利。第二章 自治機關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誰知道56個民族的簡介?
漢族是中國56個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是中國的主體民族,人口約為1,231,261,000 (2005年) ,約占全國總人口的91%,分布于全國各各地。
壯族是中國少數(shù)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個民族,主要聚居在廣西、云南省文山,廣東連山、貴州從江、湖南江華等地也有分布。人口1700余萬(2005年)。
滿族主要分布在中國的東三省,以遼寧省最多。另外,在內蒙古、河北、山東、新疆等省、自治區(qū)以及北京、成都、蘭州、福州、銀川、西安等大中城市均有少數(shù)散居滿族。人口達982.118萬(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在中國55個少數(shù)民族中僅次于壯族居第二位。
蒙古族現(xiàn)主要分布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其余分布在新疆、青海、甘肅、遼寧、吉林、黑龍江等省區(qū)。人口480.6849萬(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
回族主要分布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和甘肅、青海、河南、新疆、云南、河北、安徽、遼寧、吉林、山東等省及北京、天津等城市。人口860.2978萬(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居中國五十五個少數(shù)民族的第三位。
壯族是中國少數(shù)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個民族,主要聚居在廣西、云南省文山,廣東連山、貴州從江、湖南江華等地也有分布。人口1700余萬(2005年)。
藏族主要聚居在西藏自治區(qū)及青海海北、黃南、果洛、玉樹等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甘肅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藏族自治縣、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和木土藏族自治縣以及云南迪慶藏族自治州。人口459萬(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
“維吾爾”是維吾爾族的自稱,意為“團結”或“聯(lián)合”。維吾爾族主要聚居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天山以南的喀什、和田一帶和阿克蘇、庫爾勒地區(qū),其余散居在天山以北的伊犁等地,少量居住在湖南桃源、常德等地。人口721萬(1995年)。
苗族現(xiàn)在主要聚居于貴州省東南部、廣西大苗山、海南島及貴州、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廣西等省區(qū)的交界地帶。人口739. 8萬(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在各少數(shù)民族中居第四位。
彝族現(xiàn)有人口657萬多(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分布于云南、四川、貴州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布依族是中國西南部一個較大的少數(shù)民族。解放前,布依人被稱為“仲家”、“水戶”、“夷族”、“土邊”、“本地”、“繞家”等。1953年,貴州省各地的布依族代表經過協(xié)商,正式統(tǒng)一用“布依”作為本民族的名稱。布依族主要聚居于貴州省黔南、黔西南兩個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及貴州、云南、四川省的部分地區(qū)。人口二百五十四萬多(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
侗族來源于秦漢時期的“駱越”。魏晉以后,這些部落被泛稱為“僚”,侗族即“僚”的一部分?,F(xiàn)主要分布在貴州省的黎平、從江、榕江、天柱、錦屏,湖南的新晃、靖縣、通道和廣西的三江、龍勝等縣。
瑤族主要分布在廣西、湖南、云南、廣東、江西、海南等省區(qū)的山區(qū),是中國南方一個比較典型的山地民族。
白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其余分布于云南各地、貴州省畢節(jié)地區(qū)及四川涼山州。
土家族絕大部分居住在湖南永順、龍山、保靖、古丈以及湖北省來鳳、利川、鶴峰、咸豐、宜恩一帶及四川省。
據(jù)史書記載,哈尼族與彝族、拉祜族等同源于古代的羌族,現(xiàn)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南部哀牢山和蒙樂山之間地區(qū)新平、鎮(zhèn)源、墨江、元江、紅河等縣。
哈薩克族主要分布在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勒泰、塔城地區(qū)以及木壘、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及烏魯木齊等地,少數(shù)分布在甘肅阿克賽和青海等地。
傣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雙納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和耿馬、孟連等地,其余散居在新平、元江等三十余縣。
黎族聚居在海南島通什鎮(zhèn)、保亭、樂東、東方、瓊中、白沙、陵水、昌江、宦縣等地
僳僳族最早生活在四川、云南交界的金沙江流域一帶,后因戰(zhàn)爭等原因,逐步遷到滇西怒江地區(qū)定居下來。主要聚居在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和維西僳僳族自治縣,其余散居在云南麗江、保山、迪慶、德宏、大理、楚雄等州、縣和四川的西昌、鹽源、木里、德昌等縣。
佤族分布在云南省西部和西南部、瀾滄江以西和怒江以東的怒山山脈南段。
畬族是中國典型的散居民族之一,自稱“山哈”,“哈”是客人的意思,意為住在山里的客人,傳說畬族的祖籍是廣東潮州。
畬族原分布在閩、粵、贛三省結合部,現(xiàn)主要分布在福建福安、霞浦、浙江景寧、廣東、江西、安徽等省,多數(shù)與漢族雜居。
高山族是臺灣省境內少數(shù)民族的統(tǒng)稱,包括了布農人、魯凱人、排灣人、卑南人、邵人、泰雅人、雅美人、曹人、阿美人、賽夏人等十多個族群。
拉祜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南部的瀾滄、孟連、雙江、勐海、西盟等縣。
水族自稱“海水”,意為水人。早在秦漢以前,嶺南地區(qū)以及東南沿海一帶就居住著許多部落,據(jù)測水族是從其中一個叫做“駱越”的部落發(fā)展起來的。清代人們稱其為“水家苗”、“水家”,解放后正式定名為水族?,F(xiàn)主要聚居在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其余分部在獨山、荔波、都勻、榕江等縣和廣西北部地區(qū)的融安、南丹、環(huán)江等地。
東鄉(xiāng)族是十四世紀后半葉由聚居在東鄉(xiāng)的許多不同民族成份融合而成的,其中主要為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和蒙古人。聚居在甘肅省境內,其中半數(shù)以上居住在甘肅東鄉(xiāng)族自治縣。其余分別聚居在和政縣和臨夏縣。甘肅的蘭州、定西地區(qū)和新疆、寧夏也有分布。
納西族主要聚居于云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其余分布在維西、中甸、寧蒗、德欽和四川鹽邊、鹽源、木里及西藏的芝康等縣。
景頗族由唐代“尋傳”部落的一部分發(fā)展而來。近代文獻多稱為“山頭”、又分別稱為“大山”、“小山”、“茶山”、“浪速”,自稱“景頗”、“載瓦”、“喇期”、“浪峨”,主要聚居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各縣的山區(qū),少數(shù)居住在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的芒馬、古浪、崗房以及耿馬、瀾滄等縣。
柯爾克孜族多數(shù)居住在新疆南部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其余分布在烏什、阿克蘇、莎東、英吉沙、塔什庫爾干等地。
土族主要聚居在青海省互助、民和、大通等縣,其余散居在樂部、門源和甘肅天祝等地。
達斡爾族主要聚居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和黑龍江省,少數(shù)居住在新疆塔城縣。
仫佬族,在他們本民族的語言中,“仫佬”一詞就是“母親”的意思。主要聚居于廣西羅城等縣,其余散居在羅城附近的宜山、柳坡、都安等地。
羌族現(xiàn)主要聚居在四川西部茂汶,其余散居在汶川、理縣、黑水、松潘等地。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外還有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縣、都江堰市、綿陽市北川縣以及貴州少部分地區(qū)有居住羌族人。
布朗族是中國古老的少數(shù)民族之一。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部的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海景洪縣和臨滄地區(qū)的雙江、永德、云縣、耿馬,思矛地區(qū)的瀾滄、墨江等縣。
撒拉族主要聚居在地處黃河沿岸的青海省循化地區(qū)。
毛南族主要聚居在廣西環(huán)江縣上、中、下南山區(qū),其余分布在廣西河池、南丹、宜山、都安等地。
仡佬族即中國古代“僚人”,散居在貴州省西部的織金、黔西、六枝、關嶺等20多個縣,少數(shù)分布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的隆林各族自治縣和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的廣南、文山、富寧、馬關等縣。
錫伯族世居呼倫貝爾大草原和嫩江流域。18世紀中葉西遷至新疆察布查爾等地,現(xiàn)多數(shù)居住在新疆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和霍城、鞏留等縣,在東北的沈陽、開原、義縣、北鎮(zhèn)、新民、鳳城、扶余、內蒙東部以及黑龍江省的嫩江流域有散居。
阿昌族大部分聚居在云南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的隴川、潞西等縣。其余分布在盈江、龍陵等縣。
普米族的族源屬于中國古代西北游牧民族氏羌支系,“普米”意為白人。主要居住在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的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麗江地區(qū)的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永勝縣和寧蒗彝族自治縣;還有一部分居住在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縣和鹽源縣。
塔吉克族雖然屬于歐羅巴人種,但從遠古時代起,他們就生息繁衍在中國這塊土地上?,F(xiàn)百分之六十的塔克克族人聚居在新疆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其余分布在沙車、澤普、葉城和皮山等縣。
怒族是云南的古老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的福貢縣、貢山獨龍族自治縣、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和迪慶藏族自治州的維西僳僳族自治縣等地。
烏孜別克族分布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寧、塔城、喀什、莎東、葉城、烏魯木齊等地。
俄羅斯族是從18世紀后逐漸從沙皇俄國南遷到中國新疆等地的少數(shù)民族。在封建軍閥盛世才統(tǒng)治新疆時期,被稱為“歸化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改稱俄羅斯族。主要散居在新疆的伊犁、塔城、阿勒泰、烏魯木齊等地,內蒙古、黑龍江等地有少量分布。
鄂溫克族人主要分布在中國東北黑龍江省訥河縣和內蒙古自治區(qū)。
德昂族是西南邊疆現(xiàn)有居民中最古老的民族之一,遠在公元前二世紀就居住在怒江西岸。聚居于云南省潞西縣三臺山和鎮(zhèn)康縣軍弄等地,散居在德宏、保山、臨滄和思茅地區(qū)。
保安族因信仰伊斯蘭教和風俗習慣與當?shù)鼗刈迓酝?,又被稱為“保安回”。1950年根據(jù)本民族人民意愿,定名保安族。保安族主要分布在中國西北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東鄉(xiāng)族撒拉族自治縣內大河家、列集一帶。
裕固族聚居在甘肅省河西走廊肅南地區(qū),其余居住在酒泉黃泥堡地區(qū)。
京族主要聚居在素有“京族三島”之稱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各族自治縣江平鄉(xiāng)的澫尾、巫頭、山心三個小島上,其余分布在譚吉、紅坎、恒望及欽縣。
塔塔爾族(韃靼族)主要分布在新疆伊寧、塔城、烏魯木齊等城市。古稱韃靼?!八枴币辉~原意為“茅舍”。
獨龍族曾被稱為“俅人”、“曲人”、“洛”、“曲洛”等。解放后根據(jù)本民族的愿望,正名為獨龍族?,F(xiàn)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貢山獨龍河谷。
鄂倫春族主要分布于內蒙古自治區(qū)的呼倫貝爾盟鄂倫春自治旗、布特哈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和黑龍江省呼瑪、遜克、愛輝、嘉陰等縣。
赫哲族主要分布在中國東北黑龍江省的黑龍江、烏蘇里江和松花江沿岸。少數(shù)散居于樺川、依蘭、富錦三縣和佳木斯市。
門巴族主要聚居在西藏墨脫、林芝、錯那等縣。
珞巴族主要分布在西藏東南部的洛渝地區(qū),少數(shù)聚居于米林、墨脫、察隅、隆子、朗縣一帶。
基諾族聚居于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縣基諾鄉(xiāng)及其附近地區(qū)。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自治州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加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鞏固國家的統(tǒng)一,加速自治州經濟、文化的發(fā)展,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結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青海省西部地區(qū)蒙古族藏族人民實行區(qū)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轄格爾木市、都蘭縣、天峻縣、烏蘭縣以及茫崖行政區(qū)和德令哈鎮(zhèn)、大柴旦鎮(zhèn)。
自治州的首府設在德令哈。第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qū)、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第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tǒng)一,保證憲法、法律在本自治州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障州內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并教育州內各民族公民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州內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干涉婚姻、妨礙國家司法教育制度的活動。
州內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來勢力的支配。第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間的開放、交流和合作,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第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州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州內通用的語言文字是蒙古族、藏族、漢族語言文字。第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智力開發(fā),采取各種措施,從當?shù)馗髅褡逯刑貏e是少數(shù)民族中培養(yǎng)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和其他專業(yè)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數(shù)民族婦女中培養(yǎng)各級干部和各種專業(yè)技術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采取特殊措施,優(yōu)待、鼓勵外地各民族的科學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自治州的各項建設事業(yè)。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發(fā)動群眾制定和執(zhí)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帶領全州各族人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貫徹改革、開放、搞活的政策,發(fā)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和勤儉建國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一起抓的方針,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設團結、富裕、文明的自治州。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蒙古族藏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蒙古族藏族的公民所占的名額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在全州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公民也應當有適當?shù)拿~。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受青海省人民政府領導,對青海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十四條 自治州的州長由蒙古族或者藏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應當盡量配備蒙古族藏族人員,同時配備適當數(shù)量的其他民族人員。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中,應當盡量配備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數(shù)民族人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維護自然生態(tài)平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境內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huán)境,均屬本條例保護管理范圍。第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貫徹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組織領導,廣泛開展宣傳教育,依靠群眾做好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qū)內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委員會負責轄區(qū)內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保護工作。
公安、工商、環(huán)保、交通運輸?shù)扔嘘P部門協(xié)助農牧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 自治州境內設立自然保護區(qū)和禁獵區(qū),禁止在上述地區(qū)獵捕或進行妨害野生動物生存的一切活動。
(一)自然保護區(qū):德令哈市克魯可湖至托素湖水禽自然保護區(qū);都蘭縣田格里湖黑頸鶴自然保護區(qū),科學圖、曲崗園柏林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qū);茫崖行政區(qū)阿拉爾大型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qū)。
(二)禁獵區(qū):格爾木市烏圖美仁鄉(xiāng)、唐古拉山鄉(xiāng)、郭里木德鄉(xiāng)野牛溝、黑刺溝;德令哈市宗務隆鄉(xiāng)伊克拉地區(qū)、懷頭他拉鄉(xiāng)雅沙圖;都蘭縣溝里鄉(xiāng)、巴隆鄉(xiāng);烏蘭縣銅普鄉(xiāng)銅普山、賽什克鄉(xiāng)牦牛山;天竣縣蘇里鄉(xiāng)、陽康鄉(xiāng)、舟群鄉(xiāng);茫崖行政區(qū)阿拉爾至西金烏蘭湖。第六條 在非禁獵區(qū),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為禁獵期。禁獵期內禁止一切狩獵活動。
在非禁獵期狩獵的,須經縣級以上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七條 獵捕野生動物,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及棲息環(huán)境的軍用武器、小口徑步槍、汽槍、毒餌、地弓、扣子、鐵夾等工具和陷坑、圍獵、撒網、煙熏、爆炸、機動車輛追捕、夜間照明狩獵、掏窩、毀巢、挖洞等方法。第八條 因科學研究、馴養(yǎng)繁殖、展覽、對外交換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按規(guī)定申辦特許狩獵證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向縣級以上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狩獵證,并持有公安機關制發(fā)的持槍證,方可狩獵。第九條 經批準在自治州境內開發(fā)、利用國家及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自治州、縣(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自治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jiān)督管理;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自治州、縣(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管理。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國家重點保護的一、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第十條 開展國際狩獵活動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一條 凡考察國家重點保護的一、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在自然保護區(qū)拍攝電影、電視、錄相,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報批,并繳納資源保護管理費。第十二條 運輸、郵寄或攜帶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州、縣(市、行政區(qū))境的,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批準。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經縣以上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野生動物馴養(yǎng)工作,向省內外公園、科研單位出售活體野生動物或標志。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行政區(qū))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基金,用于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管理,專款專用。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鐵路、公路養(yǎng)護、廠礦、農林牧漁場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教育職工、家屬遵守法律、法規(guī),自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第十六條 在自治州境內從事采金、采礦、工副業(yè)生產和其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guī),不得傷害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環(huán)境。第十七條 凡持有州、縣(市)林業(yè)行政執(zhí)法檢查證或野生動物保護行政執(zhí)法檢查證的林業(yè)和野生動物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區(qū)域內進行狩獵活動的人員進行檢查,制止一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協(xié)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狩獵案件。第十八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交同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自行處理;由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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